法律分析:1.專利申請中記載的著錄事項;
2.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的摘要,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及其簡要說明;
3.發明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請求和專利局發明專利申請自行進實質審查的決定;
4.保密專利的解密;
5.發明專利申請公布的駁回、撤回和視為撤回;
6.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的專利申請權轉讓和繼承;
7.專利權的授予;
8.專利權的撤銷和無效宣告;
9.專利權的終止;
10.專利權的轉讓和繼承;
11.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的給予;
12.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的恢復;
13.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的變更;
14.對地址不明的申請人的通知;
15.其他有關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六十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並予以登記和公告。
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範圍和時間。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並不再發生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後作出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
第六十壹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並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