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利申請中記載的著錄事項;
2、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的摘要、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及其簡要說明;
3、發明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請求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專利申請自行進行實質審查的決定;
4、保密專利的解密;
5、發明專利公布後的駁回、撤回和視為撤回;
6、專利權的授予;
7、專利權的無效宣言;
8、專利權的終止;
9、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轉移;
10、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
11、專利權的質押、保全及解除;
12、專利權的強制許可權的給予;
13、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的恢復;
14、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的變更;
15、對地址不明的當事人的通知;
16、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更正;
17、其他有關事項。
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從國務院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在公報告公告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