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制度的壹個基本原則是,所有授權的發明創造在授權後,發明專利申請甚至在申請日後、授權以前的壹定時間,都應當向公眾公開。這是社會公眾的利益所需要的。但是,如果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新式武器或者其部件,也按壹般程序予以公布,那就會損害國家的利益。所以各國專利法對上述原則都作了例外規定,即可以予以保密。國際條約對各國的保密也都持贊同立場,例如,知識產權協定規定,“本協定的任何規定不應作如下的解釋:(a)要求各成員提供其認為壹旦公開將違反其基本安全利益的任何信息”。專利合作條約還規定,除不限制各締約國為了維護國家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外,而且也不限制各締約國為保護國家壹般經濟利益而限制其國民或居民提出國際申請權利的自由。各國專利法大多規定,如果專利申請所述信息的公布可能損害國家的防務的,專利局長有權不予以公布。至於具體做法,專利法都不作規定。在實踐中,有的國家是由國防部門將上述發明取走,加以保密並設法利用,並對申請人給以補償。有的國家在不予公布的前提下,對審查合格的申請也授予專利,並在內部使用。第二種做法既達到了保密目的,又可以有控制地在內部推廣使用,對於我國是比較適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