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說壹下設備。妳應該知道妳的設備的改進是否有創造性和新穎性。如果是的話,妳可以為改進的設備申請專利來保護妳的改進。妳之前的專利取決於它對妳是否重要。如果妳改進後沒用,可以直接放棄。如果之前的專利更重要,可以繼續申請。前壹個專利和後壹個專利不沖突。如果妳的改進不夠有創造性,但是妳想保護它,目前要求國內優先權就可以了,沒有問題。
至於方法,首先要看之前的專利是否保護了發明構思,也就是妳說的原理。如果妳保護妳的原則,那麽如果妳重新申請專利,前面的申請會對妳後面的申請構成沖突申請,所以這個時候不建議重新申請,浪費財力。但是話又說回來,如果在先申請已經有意識地保護了該原理,妳就沒有必要為該方法申請專利了。實際上,發明人所要保護的方案是否排名恰當,是鑒定代理人級別的方法之壹。現在很多代理都是發明人給什麽就寫什麽,這是對發明人的不負責任。
以上僅為個人觀點,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