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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糾紛案件有哪些管轄法院?

法律解析: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銷售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產品、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由產品制造地人民法院管轄。制造地不明的,由產品使用地或者銷售地人民法院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四十二條自申請日起,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5年。

第四十五條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第六十五條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專利,即侵犯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時,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當事人的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就專利侵權賠償金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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