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條
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損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得或者利用,並且依靠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第四十五條
下列項目不授予專利權:
(壹)科學發現;
(四)動植物種類;
(五)核轉化方法和通過核轉化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兩者結合的設計。
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授予專利權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宣布專利權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