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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開放許可制度

“專利開放許可”是指專利權人發出要約,凡希望實施其專利的人,均可按要約獲得專利實施許可。

專利開放許可是指權利人在獲得專利權後自願向國家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開放許可聲明,明確許可使用費,由國家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在專利開放許可期內,任何人可以按照該專利開放許可的條件實施專利技術成果。雖然專利開放許可本質上屬於普通許可的範疇,但是其具有很多不同於專利普通許可的特點和優點。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五十條 專利權人自願以書面方式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聲明願意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並明確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實行開放許可。就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提出開放許可聲明的,應當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

專利權人撤回開放許可聲明的,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並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開放許可聲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響在先給予的開放許可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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