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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命名基於

首先,我們來理解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的不同含義。發明保護新的技術方案,包括設備、方法和工藝。當然,在實際審查過程中存在很多問題,主要是因為審批需要實質審查,授權最快需要兩年,而實用新型根據不同的應用保護現有技術方案中硬件技術的改進,即更多的實際改進,必須在原方案的基礎上進行。實用新型審查是形式審查,所以最快4個月左右,從受理通知書到授權通知書到拿證大概6個月,也就是8個月到10個月。

還有就是,共同申請中剛剛說了實用新型不能保護方法和技術的內容,所以妳寫方法,就必須申請共同申請,那麽實用新型只能申請設備方法,在實用新型中可以刪除。因為方法不是實用新型保護的客體,所以兩類專利的名稱可以不同,但這種不同只是建立在刪除實用新型不保護的客體而命名其他的基礎上,它們也必須相同。還有索賠項目。除刪除方法和技術的權利項外,同壹申請中的實用新型必須相同。否則就不構成同樣的申請,還會構成同樣技術方案的發明專利或者申請類型的技術方案的創造性問題審批授權慢,這樣就得不償失了。

本人意見:共同申請的發明名稱為“壹種快速加熱滅菌櫃及其快速加熱方法”,實用新型名稱為“壹種快速加熱滅菌櫃”。本發明的權利要求是先寫快速加熱滅菌櫃的方法,後寫。實用新型刪除了相關方法的內容,即說明書相同。在申請請求的共同申請項目上打勾。

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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