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是專利法-
第四十壹條自專利申請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依照本法向專利局提出異議。專利局應當將異議副本發送申請人,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異議副本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交書面答復;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給予書面答復的,該申請視為撤回。
第四十二條專利局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作出駁回申請的決定,並通知異議人和申請人。
第四十三條專利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申請人對專利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復審後,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作出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發明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駁回復審請求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專利復審委員會對申請人的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復審請求作出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四十四條對專利申請無異議或者經審查異議不成立的,專利局應當作出授予專利權的決定,頒發專利證書,並登記和公告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