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當事人辦理相關的登記手續的時候,應該繳納專利登記費用、公告印刷費和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如果在期限屆滿之後沒有繳納,或者沒有足夠繳納的,則可以判斷為該申請人沒有辦理登記手續。授予專利權年度後的年費,應當在上壹年度屆滿前繳納。如果專利權人沒有繳納或者沒有足夠繳納的,專利行政部門應該對該專利人進行通知,專利權人應該從繳納年費的期限屆滿的當天開始計算,六個月內進行補繳,同時繳納滯納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五條 申請人應當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申請費、公布印刷費和必要的申請附加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其申請視為撤回。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繳納申請費的同時繳納優先權要求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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