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超過規定期限壹個月(不含壹整月)至兩個月(含兩個整月)的,繳納數額為全額年費的5%;
(2)超過規定期限兩個月至三個月(含三個整月)的,繳納數額為全額年費的10%;
(3)超過規定期限三個月至四個月(含四個整月)的,繳納數額為全額年費的15%;
(4)超過規定期限四個月至五個月(含五個整月)的,繳納數額為全額年費的20%;
(5)超過規定期限五個月至六個月的,繳納數額為全額年費的25%。
凡在六個月的滯納期內,第壹次繳納不足,再次補繳時,其滯納金應繳納數額為再次補繳時所處超出規定期限月份相應的百分比的全額年費。凡因年費和/或滯納金繳納逾期或不足而造成終止的,在恢復程序中,除補繳年費之外,還應繳納或補足25%全額年費的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