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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案件的管轄

級別管轄方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專利糾紛第壹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專利糾紛案件。地域管轄方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第五條規定: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壹千壹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壹千壹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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