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壹)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繼承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決定》第二條。
知識產權法院管轄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等專業性較強的知識產權壹審民事、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