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
第142條: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144條: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當事人以同壹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比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參考資料: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
2、《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