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專利侵權訴訟是指專利權人或密切關系人在專利權人或密切關系人的專利權受到他人侵害時,在掌握壹定證據後,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身權益的壹種方式。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被授予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其專利產品,不得使用其專利方法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其專利產品。
第三,訴訟的作用
權利人向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是有效打擊專利侵權和維權的重要途徑。與向知識產權局提交的行政申訴相比,它具有以下特點:
第壹,可以索賠,有效彌補損失。在行政處理上,知識產權局只能對侵權人進行行政處罰,不能給予賠償。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提交的訴訟請求和侵權證據,判決侵權人賠償權利人的損失。
二、判決或裁定是終局的。當事人對知識產權局作出的行政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法院壹審、二審程序後的判決或者裁定具有終局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