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的對象應當是在我國享有專利權的有效專利;
2、有違法行為存在,即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有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專利的行為;
3、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侵權人主觀上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
4、應以生產經營為目的。
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後,除相關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實施其專利,而實施即是不得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因此,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也應是判斷專利侵權的構成要件之壹。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六十條
對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管理機關處理的時候,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損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發生侵權糾紛的時候,如果發明專利是壹項新產品的制造方法,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