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壹條,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其專利;即禁止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其專利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