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4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專利代理機構;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請求書中指明的聯系人。”這就要求申請人在提交專利申請時,要“指明”聯系人。
我國《專利審查指南》規定:“申請人是單位且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填寫聯系人,聯系人是代替該單位接收專利局所發信函的收件人。聯系人應當是本單位的工作人員……”筆者認為該規定是結合《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1條“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這壹主旨,在專利審查部分對於專利法實施細則內容的補充,“本單位的工作人員”加強了“單位”作為申請人對於專利申請的掌控,防止專利內容泄露,加強了對申請人權益的保護。然而,現實中,卻有很多“非本單位的工作人員”被作為專利申請聯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