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壹條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制造相同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出具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有關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評估後作出的專利評估報告,作為審理和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