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施行修改後專利法的相關審查業務處理暫行辦法的公告(第510號)》第五條規定,對自2021年6月1日起公告授權的發明專利,專利權人可以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自專利權授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通過紙件形式提出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後續再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繳費通知繳納相關費用。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後對上述請求進行審查。
提交方式:自2024年1月20日(含該日)起提交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或者自2021年6月1日起提交的紙件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需辦理後續業務的,應沿用所涉專利的當前業務辦理方式,電子申請以電子形式提交,紙件申請以紙件形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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