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權只屬於知識產權人,不因婚姻而發生。
2?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應根據期待權(期待利益)和既得權(既得利益)理論及相關法律規定來解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未與他人訂立使用或者轉讓其智力產品的合同,也未自行使用或者實施。這種知識產權的經濟利益只是壹種期待利益,知識產權中的報酬權也只是壹種期待權利。這種財產權不能歸夫妻雙方所有。夫妻壹方作為知識產權權利人,與他人簽訂了使用合同的,無論知識產權權利人是否實際收到報酬,該報酬均為既得利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因此,《婚姻法》第17條第三項僅規定“知識產權的所得”為夫妻共同財產,知識產權本身仍屬於取得該知識產權的壹方專有權利。
3?專利權收入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入。專利權人轉讓專利權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其專利所獲得的報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