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專利證書及專利證書副本只登記專利授權時的狀態,因而專利證書和副本壹般都是無實際意義的證書。要證明專利權的現實狀態,以專利局的專利登記波副本為準,而且任何人都可請求專利局出具專利登記簿副本。
所以專利權轉讓後,可以向專利權人索要證書,有***同權利人且已經發放副本的可以索要副本,但證書上登記的權利人仍是原專利權人而不是受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