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9條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記載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就是說,不僅要記載要解決什麽問題,而且要具體記載是怎麽實現的。
專利法第26條第3款規定,“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專利審查指南中規定,“說明書中只給出任務和/或設想,或者只表明壹種願望和/或結果,而未給出任何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施的技術手段”被認為缺乏解決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技術方案不能實現。
另外,專利法第33條規定,“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
妳可以這樣答復,如果妳說明書中記載了是通過什麽技術手段實現的,把它們加到權利要求中就可以了;如果沒有記載,若是本領域技術人員讀了妳的說明書能夠實現妳的技術方案,並能解決技術問題,產生預期效果,可以說明理由;如果是沒有記載,本領域技術人員也不能再現妳的方案,那就沒有辦法了,說明書不清楚、完整,公開不充分是實質性缺陷,沒法通過答復、修改完善(修改是不能超出妳提交的申請文件中權利要求和說明書記載的範圍)。
希望對妳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