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分析,您所列的三條意見中,第壹條答復意見是肯定不可以的。因為第壹條答復意見中您所針對的是專利申請的新穎性,而不是創造性。
針對創造性的答復應該陳訴兩方面的內容:
1、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2、顯著的進步。
您的第三條理由可以針對創造性判斷中“顯著的進步”進行答復,但是缺少的是“突出的實質性特點”方面的內容。
以上只是初步判斷,要具體判斷的話需要查看專利申請文件和審查意見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