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從屬權利要求中,寫上可以去掉的附屬技術特征或者進壹步優化的技術特征。
因為,權利要求書是法律性文件,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權利要求書為準。
獨立權利要求寫的太詳細,會限制保護範圍;寫的太概括,又可能喪失新穎性和創造性,所以要把握好。可有可無的技術特征最好寫到從屬權利要求中。
比如,某產品總***20個零件,只要10個就可以實現功能。
如果20個全寫到獨立權利要求中,那麽人家只用15個的不侵權;
如果只把10個必要零件寫到獨立權利要求中,其余寫到多條從屬權利要求中,那麽人家只要包含了10個必要零件,怎麽用都算侵權。
在說明書中註明也可以,但是對專利權的保護沒有實質意義,因為要判斷什麽是“基本機構”,還是要看權利要求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