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專利申請等程序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現對專利申請費的退還作如下解釋:申請人多繳、錯繳或者重新繳納專利費用的,自繳納之日起壹年內,經專利局核實後予以退還。超過壹年後提交的,壹般不予退還。申請人也可以在已經支付了某個節目的費用,但實際上該節目並未開始的情況下要求退款。例如,申請人在繳納實質審查請求費後,在實質審查前撤回申請或者申請被視為撤回,可以請求退還實際審查費。但是,因申請費繳納不足而視為撤回申請的,不得要求退還已繳納的部分申請費。因為申請程序已經從受理開始,在申請被受理後,也取得作為外國優先權和國內優先權基礎的權利和其他權利,當申請被視為撤回時,申請程序結束。辦理各種沒有期限要求的手續。視為未提出手續的,除項目變更備案費外,其他費用均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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