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四條。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費用可以直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繳納,也可以通過郵局、銀行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方式繳納。
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款的,應當在匯往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匯款單上寫明正確的申請號或者專利號以及繳納的費用名稱。不符合本款規定的,視為未辦理付款手續。
直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繳納費用的,以繳費日為繳費日;通過郵局匯款方式付款的,以郵局匯款的郵戳日期為付款日期;以銀行匯款方式繳納的,以銀行實際匯款日期為繳費日期。
多繳、重繳或者錯繳專利費用的,自繳納之日起3年內,當事人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退款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予以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