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許可人主要義務通常有:
1、向被許可人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2、允許被許可人在約定的範圍、期限內實施專利;
3、交付與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給被許可人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六十六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許可被許可人實施專利,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七十二條
許可人未按照約定許可技術的,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費,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範圍的,違反約定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項專利或者使用該項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
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讓與人承擔違約責任,參照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