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登記後,專利權即發生移轉。而公告則是為方便公眾了解專利權的狀態所進行的工作,對於權利的轉讓不具有效力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十條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十二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七十五條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