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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設計專利審查中有哪些關於新穎性的規定?

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壹款對外觀設計專利的新穎性進行了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於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文件中。”其中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1.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於現有設計。不屬於現有設計,是指在現有設計中,既沒有與要求專利保護的外觀設計相同的外觀設計,也沒有與其實質相同的外觀設計。因此,是否屬於現有設計歸根到底是對兩項外觀設計是否構成相同或實質相同進行判斷。

2.應當不存在抵觸申請。不存在抵觸申請,是指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文件中。換言之,抵觸申請是指在涉案專利申請日以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的並且在申請日以後(含申請日)被公告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將抵觸申請歸入“新穎性”的範疇,其判斷標準與是否屬於現有設計相同,同為對“相同和實質相同”的判斷,即“同樣的外觀設計”指相同和實質相同的外觀設計。

在判斷涉案專利是否屬於現有設計或者存在抵觸申請時,應當遵循“單獨對比”“直接觀察”“僅以產品的外觀作為判斷的對象”和“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判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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