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新的實用技術方案。
第二十四條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喪失新穎性:
(a)當國家處於緊急狀態或非常情況時,出於公共利益的目的,首次予以公布;
(二)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三)在特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四)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泄露申請內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