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只允許在申請日起2個月內,提出主動修改;發明專利申請僅允許在提出實審請求和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的3個月內,可以對申請文件進行主動修改。在上述規定期限之外提出的主動修改,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將作出視為未提出的處理。
對說明書的修改壹般來說主要限於非實質性的部分,對說明書實質部分即發明目的、技術解決方案、效果和實施例的修改壹般是不允許的,只有在很特殊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對外觀設計圖片或者照片的修改,只限於對不清晰的線條描清,塗覆不能予以保護的文字,或對視圖的明顯差錯和不壹致進行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