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專利申請文件提交後,申請人可以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
發明專利申請人可以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或者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的通知後三個月內,自願對其發明專利申請提出修改意見。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人可以自專利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自行修改申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