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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穩定性存疑時可引導當事人作出未來利益補償承諾

專利侵權案件中涉案專利權穩定性存疑或者有爭議時,人民法院可以視情采取繼續審理並作出判決、裁定中止訴訟、裁定駁回起訴等不同處理方式,具體處理方式的選擇主要取決於人民法院對涉案專利權穩定性程度的初步判斷。為有效促進專利侵權糾紛解決,人民法院可以積極引導和鼓勵專利侵權案件當事人基於公平與誠信之考慮,自願作出雙方雙向或者單方單向的利益補償承諾或者聲明,即:專利權利人可以承諾如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則放棄依據專利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所享有的不予執行回轉利益;被訴侵權人可以承諾如專利權經確權程序被維持有效則賠償有關侵權損害賠償的利息。當事人自願作出上述承諾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之作為專利侵權案件後續審理程序處理方式選擇的重要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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