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專利申請文件提交後,申請人可以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 對於專利申請文件中的請求書的修改程序與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的修改程序不同。請求書的修改,必須通過專門的著錄事項變更手續辦理,申請人要填寫“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變更申請人、發明人等著錄項目的,還需繳納壹定的費用。 對於發明專利申請人來說,有兩次機會修改申請文件。第壹次是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第二次是對專利審查員第壹次實質審查意見通知書作出答復時。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修改申請文件的時間被限制為自申請日起3個月內。同時,法律對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有限制性規定,即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所記載的範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範圍。也就是說,對說明書的修改,主要限於非實質性部分,對於實質性部分,比如發明目的、技術解決方案和實施例等,則不允許修改。權利要求書的修改,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不能超出說明書的範圍。對外觀設計圖片或者照片的修改,僅限於對不清晰的線條或者對視圖的明顯差錯部分的修改。申請文件修改後提交時,要按規定填寫“補正書”或者“意見陳述書”,寫明修改文件的名稱和內容,並提交修改文件的替換頁,還應附上“申請後提交文件清單”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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