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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轉讓和專利權轉讓的區別

專利申請轉讓和專利權轉讓的區別

專利權轉讓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轉讓方,將其發明創造專利的所有權或將持有權移轉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約定價款所訂立的合同.通過專利權轉讓合同取得專利權的當事人,即成為新的合法專利權人,同樣也可以與他人訂立專利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專利申請權轉讓是指專利申請人將國家知識產權局已接收但仍未授權的專利依法轉讓給他人的行為.需要註意的是,專利申請權轉讓後,讓與人轉讓的只是受讓人有權針對此專利繼續進行申請的權利,不能從根本上保證受讓人未來壹定能夠成為受讓發明創造的專利權人.

兩者既有相同之處,也有本質上的區別:

1、專利權轉讓中訂立合同的標的是專利權,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的標的是專利申請權;

2、專利權轉讓發生在專利授權之後,轉讓人為專利權人,而專利申請權轉讓則發生在專利授權之前,轉讓人為專利申請人.

專利轉讓有幾種形式?

我國專利轉讓壹般有三種表現形式:

1.整體的專利轉讓,實施獨占許可,所謂的轉讓專利的所有權,10年的自主產權.如專利權人(發明人)將整體專利轉讓給壹個企業,在雙方簽訂轉讓合同之後,發明人(專利權人)僅剩發明權.

2.專利實施排他許可,該專利被壹家企業買斷,僅專利權人與這家企業可以使用該項技術,不可以將該專利再次轉給第三方.

3.專利實施普通許可,專利權人授權該專利於某家企業或個人生產,也可授權多家企業或個人.

專利申請轉讓和專利權轉讓的區別都有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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