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以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的不利影響。
3.在國家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下,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4.為了公共健康的目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要求的國家或者地區,給予制造和出口專利藥品的強制許可。
5.從屬專利的實施需要強制許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壹)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自專利申請提出之日起滿四年,專利權人未實施或者未完全實施其專利的;
(2)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以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的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