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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

您好, 專利 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的效力和作用為: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簽訂後,應當進行備案。 第十五條 除依照 專利法 第十條規定轉讓 專利權 外,專利權因其他事由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 專利權人 變更手續。 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 合同生效 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 第八十八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置專利登記簿,登記下列與 專利申請 和專利權有關的事項: (四)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定期出版專利公報,公布或者公告下列內容: (十)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 備案並不影響合同效力。 備案只是國家對專利許可行為的壹種管理方式。 3、如果沒有備案,對於獲得許可的人的權利會有壹定的影響。比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 第四條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 證據 : (二)利害關系人應當提供有關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及其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的證明材料,未經備案的應當提交專利權人的證明,或者證明其享有權利的其他證據。 4、 法律明確規定了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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