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授予專利權之前,申請人隨時可以主動要求撤回其專利申請。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的,應當提交撤回專利申請聲明,並附具全體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同意撤回專利申請的證明材料,或者僅提交由全體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撤回專利申請聲明。2、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撤回專利申請的手續應當由專利代理機構辦理,並附具全體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同意撤回專利申請的證明材料,或者僅提交由專利代理機構和全體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撤回專利申請聲明。撤回專利申請不得附有任何條件。撤回專利申請聲明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三十二條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三十五條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