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提前解除是不可隨意進行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依法生效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除雙方協商壹致,約定的解除事宜達成,或出現法定解除事由外,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則,構成違約,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