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利法》規定,申請人可以對其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範圍。
2、專利局可自行修改專利申請文件中文字和符號的明顯錯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行修改,應當通知申請人。
3、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或者權利要求書的修改部分,除個別文字修改或者增刪外,應當按照規定格式提交替換頁。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圖片或者照片的修改,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替換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