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三條規定,自2016年9月起,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份。對技術成果投資選擇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不在投資入股當期納稅。允許遞延到股份轉讓時,按照技術成果原值與合理稅費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技術成果是指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技術成果。技術成果入股是指納稅人將技術成果所有權轉移給被投資企業,並取得該企業股份(權)的行為。
因此,個人以專利權投資企業,應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稅。1,2016年9月前,按投資當期“財產轉讓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2016年9月1日起,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可暫免征稅,允許遞延至股權轉讓時,按技術成果原值與合理稅費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