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專利寫方法和裝置的作用是為了專利的保護範圍更大。方法專利的保護範圍可以延及用這種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另外涉及新產品的侵權官司,如果申請了方法專利,可舉證責任倒置,對方需要證明不是使用了和專利方法壹樣的方法,所以方法和產品專利結合起來保護範圍更大。未經過專利人的允許其他人不得使用專利,專利人同意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