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查程序中,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按照審查員的要求進行修改或者補正後,專利局認為該申請仍然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的,將作出駁回申請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對專利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應當提交復審請求,並說明復審理由。為了支持復審理由或者消除申請文件中的缺陷,申請人可以在請求復審時附具相關的證明文件或者資料,或者對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修改應當限於消除駁回決定中指出的缺陷。復審請求應當由所有申請人提出。復審請求還應當繳納復審費。申請人對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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