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不具有新穎性、創造性或實用性;
(2)被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為現有設計、不具有明顯區別或與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3)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不是新的技術方案,被授予專利權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不具有美感或者非新設計;
(4)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沒有經過保密審查即向外國申請專利;
(5)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文件不清楚、不完整、不能實現,權利要求書沒有以說明書為依據,不清楚、不簡要;
(6)被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專利沒有清楚顯示要求保護的產品;
(7)對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始申請文件記載的範圍;
(8)獨立權利要求沒有從整體上反映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
(9)分案申請的文件超出原申請記載的範圍;
(10)發明專利創造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妨害公***得益;
(11)不屬於專利權授權的範圍,違反專利法第二十五的規定。[1]
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專利權無效宣告請示,專利申請復審委員會受理後,申請人從受理之日起壹個月內還可以補充﹑修改﹑增加證據,在規定的壹個月期間外提供新的證據或對原提供的證據作修改﹑補充的,專利申請復審委員會可不予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