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退款
4.2.1退款原則
多繳、重繳或者錯繳專利費的,當事人可以自繳納之日起三年內請求退還。符合要求的,專利局予以退還。
4.2.1.1當事人可以要求退款的情況。
(1)?多繳:當事人應繳年費為600元,在規定期限內實際繳納費用為650元的,可以對多繳的50元提出退款請求。
(2)?重新繳費:提出記錄項目變更請求的,應當繳納記錄項目變更手續費200元,當事人在繳納200元後再次繳納200元,當事人可以要求退還再次繳納的200元。
(3)?誤交費:比如當事人交費時寫錯了費用類型和申請號(或專利號)。有;或者因未足額繳納或者逾期繳納而喪失權利的,或者在喪失權利後繳納專利費的,當事人可以請求退款。
4.2.1.2專利局主動退款。
壹旦核實有下列情況,專利局應當主動退還。
(1)?在專利申請被視為撤回或者撤回專利申請聲明被批準後,在專利局發出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的通知前繳納的實質審查費。
(2)?終止專利權或者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公告後繳納的年費。
(3)?權利恢復請求的審批程序啟動後,專利局決定不恢復權利的,當事人已繳納權利恢復請求費及相關費用。
4.2.1.3不退款
(1)對於多付、多付或錯付的費用,當事人在繳費之日起三年後才要求退款。
(2)當事人不能提供錯誤付款的證據。
(三)當事人請求退還在減費請求被批準前已經按照規定繳納的各項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