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專利審查指南》(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以及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的審查指南修改,對於如何修改專利文件給出了具體指導:
壹、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文件的修改僅限於權利要求書,其原則是:
(1)不得改變原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
(2)與授權的權利要求相比,不得擴大原權利的保護範圍。
(3)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
(4)壹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權的權利要求書中的技術特征。
二、在滿足上述修改原則的前提下,修改權利要求書的具體方式壹般限於:
(1)權利要求的刪除、
(2)技術方案的刪除、
(3)權利要求的進壹步限定:是指在權利要求中補入其他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壹個或多個技術特征,以縮小保護範圍
(4)明顯錯誤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