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宣告程序或者復審程序的口頭審理通知書回執中應當有當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表示參加口頭審理的,應當寫明參加口頭審理人員的姓名。要求委派出具過證言的證人就其證言出庭作證的,應當在口頭審理通知書回執中聲明,並且寫明該證人的姓名、工作單位(或者職業) 和要證明的事實。
參加口頭審理的每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數量不得超過四人。回執中寫明的參加口頭審理人員不足四人的,可以在口頭審理開始前指定其他人參加口頭審理。壹方有多人參加口頭審理的,應當指定其中之壹作為第壹發言人進行主要發言。
當事人不能在指定日期參加口頭審理的,可以委托其專利代理人或者其他人代表出庭。
當事人依照專利法第十九條規定委托專利代理機構代理的,該機構應當指派專利代理人參加口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