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先用權是對先申請專利制度的壹種完善和補充。
采用先申請制度的缺陷是,有人先發明出來壹個發明創造,但是他既沒有公開也沒有申請專利,反而讓後發明出來的人申請了專利並獲得了專利權,這樣的情況下先發明人要想生產或使用專利產品就會侵犯後發明人的專利權,這是不公平的;
還有,專利權人在申請專利之前將專利技術告知了他人,且沒有表示日後要申請專利,那麽這個知情人在申請日之前進行生產、使用或作出生產、使用的準備,並沒有想到日後還會侵權,如果也定為侵權就會損害這個合法知情人的權利,有失公平。
所以才有先用權來保證先發明人和先實施者的權利。
3、先用權的產生可以是在申請日前獨立作出發明創造、直接或間接從專利權人處獲得、也可以是從另壹個獨立發明人處合法獲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