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穎秋律師解答:您好,為了切實保護專利權,規範交易行為,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和國家知識產權局第十八號局長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生效日起3個月內到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地方知識產權局辦理備案。對備案審查合格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地方知識產權局將給予備案合格通知書及備案號、備案日期,並將通知書送交當事人。 備案時需要提交的材料有:(1)許可合同備案申請表(標準表格),申請表的內容應當打印(簽章除外)。(2)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原件。(3)許可人與被許可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個人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外國人可提交護照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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